首页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流域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由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用水情况;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将由其所属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用水情况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