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取水审批机关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核定的退水量,在规定的退水地点退水。 因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致使退水量减少的,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期满无正当理由不改正的,取水审批机关可以根据年度取水计划核定的应当退水量相应核减其取水量。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