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因扩大生产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报经原取水审批机关同意。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