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当年取水计划。

取水审批机关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的取水总量不得超过取水许可证批准的取水量,并应当明确可能依法采取的限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