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其本年度的取水情况总结(表)和下一年度的取水计划建议(表)。
水力发电工程,还应当报送其下一年度发电计划。
公共供水工程,还应当附具供水范围内重要用水户下一年度用水需求计划。
取水情况总结(表)和取水计划建议(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制定。
水力发电工程,还应当报送其下一年度发电计划。
公共供水工程,还应当附具供水范围内重要用水户下一年度用水需求计划。
取水情况总结(表)和取水计划建议(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