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取水许可证的发放和公告 第三十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取水许可证的发放和公告 第三十条 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取水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且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尚未届满的,经原取水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