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的取水量改变的情形除外);
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
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
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的。
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的取水量改变的情形除外);
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
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
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