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取水许可证的发放和公告 第二十四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取水许可证的发放和公告 第二十四条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后20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机构联合签发的,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联合核验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对验收合格的,应当联合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