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199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下列取水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

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

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