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1993年) 第四条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199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下列取水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 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 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