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199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

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

为农业灌溉少量取水的;

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方法少量取水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