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条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台湾居民,可以依法在大陆申请律师执业。 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律师执业,还应当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