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一条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规范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的活动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 目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