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5年)
  3. 第一章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规范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从事律… 第二条 参加内地举行的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 第三条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应当依照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参加实习,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 第四条 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只能从事内地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五条 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内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接受内地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目录 第一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