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十一条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十一条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并经鉴定合格的,可以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