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发电权交易监管暂行办法(2008年) 第六条 发电权交易监管暂行办法(200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发电权交易可以在省级人民政府当年发电量指标的基础上进行。在小水电比例较高的省份,原则上以多年平均发电量为基础进行。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