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发电权交易监管暂行办法(2008年) 第五条 发电权交易监管暂行办法(200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发电权交易原则上由高效环保机组替代低效、高污染火电机组发电,由水电、核电等清洁能源发电机组替代火电机组发电。 纳入国家小火电机组关停规划并按期或提前关停的机组在规定期限内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发电量指标并进行发电权交易。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