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2个月。申请人延期答复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停止优先审查,按一般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