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2010年) 第二十一条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201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授权其他机构刊载或者转发证券研究报告或者摘要的,应当与相关机构作出协议约定,明确刊载或者转发责任,要求相关机构注明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和发布日期,提示使用证券研究报告的风险。未经授权刊载或者转发证券研究报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