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2010年) 第二十条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201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证券分析师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以及报告会、交流会等形式,发表涉及具体证券的评论意见,或者解读其撰写的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符合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以及下列要求: 由所在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统一安排; 说明所依据的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日期; 禁止明示或者暗示保证投资收益。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