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关于组织开展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的通知(2009年) (三)
(三) 建立和完善瓦斯抽采系统。各地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建立小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考核办法,组织对小煤矿瓦斯抽采效果进行评估考核。凡应进行瓦斯抽采还没有建立抽采系统的小煤矿,一律停止生产,限期建立抽采系统。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小煤矿,必须实施保护层开采或区域预抽,达到防突规定的要求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对不能实施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和有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小煤矿,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