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工作的通知(2019年) (二)
(二) 扎实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检验。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分支机构,要督促指导具体收储企业严格执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销售出库的粮食应当与检验报告相一致,检验报告随货同行,出库检验的样品必须按照规定留存备检,报告有效期3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应当重新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特别是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鉴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陈粮出库未执行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