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申请成为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所申请专业的甲级评估咨询资格,连续3年年检合格;

近3年承担所申请专业总投资2亿元以上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任务不少于20项(特殊行业除外);

所申请专业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0%,获得注册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人员不少于30%;

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对于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委托特定评估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