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2011年) 四、

四、 建立项目登记制度。为甄别本通知第二条的境外投资项目,做好协调工作,对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至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至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下发核准文件前,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登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收到核准文件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地方重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登记单》。经登记的项目核准文件是办理相关手续和享受相关政策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