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 二、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 二、 二、 各有关部门应督促所管社团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停止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对公布取消的收费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取;对公布停止的收费,按现行政策规定确需继续收取的,应履行相关报批手续,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不得恢复收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社团收费的监督管理,坚决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