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202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检查: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调阅有关资料;
听取有关工作说明;
进入有关单位、场所实地查看;
查验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
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和检测;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检查方式。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调阅有关资料;
听取有关工作说明;
进入有关单位、场所实地查看;
查验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
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和检测;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检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