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202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具法律文书,可以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检查:

发现反间谍安全防范风险隐患;

接到反间谍安全防范问题线索举报;

依据有关单位的申请;

因其他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