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202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对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提供重要情况或者线索,为国家安全机关发现、破获间谍案件或者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或者为有关单位防范、消除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风险隐患或者现实危害发挥重要作用的;
密切配合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任务,表现突出的;
防范、制止间谍行为或者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表现突出的;
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消除本单位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风险隐患或者现实危害,挽回重大损失的;
在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中,有重大创新或者成效特别显著的;
在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中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