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税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专项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

差旅费,是指反避税人员外出调查取证、反避税案件集中研究分析以及参加反避税双边(多边)磋商、与国(境)外税务部门合作开展反避税调查等在国(境)内外所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及杂费。

会议费,是指召开反避税案件会议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信息资料费,是指为取得国际、国内市场相关行业的价格、费用、利润指标等相关信息资料,向独立第三方购买有关数据及研究分析资料所发生的费用。

设备购置费,是指为查办反避税案件购置必需的计算机、摄像器材、传真机、复印机等办案设备所发生的费用。

翻译费,是指委托或聘请翻译人员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租赁费,是指办案过程中临时租用办公用房、交通工具及其他设备所发生的费用。

邮电费,是指在反避税调查和双边(多边)磋商中所发生的邮寄费、电话费(不含移动电话费)、传真费、网络费用等。

培训费,是指国税系统对反避税人员进行专题培训所发生的费用。

聘请专家费,是指聘请行业协会、院校、专家学者等所发生的劳务费、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