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反避税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反避税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五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省级国税机关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五章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