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2002年) 第六章 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200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利害关系方在向国家经贸委提交任何文件及证据材料时,均应提交中文正本一式5份,并同时提交相应的电子文本(计算机软盘或光盘)一式3份。 第六十条 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依据国家语言文字主管部门规定的规范中文为正式语言和文字。利害关系方所提供的任何文件、资料、信息应当为规范中文。非中文资料应提交中文…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