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在核实现场检查事实并确认检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后,检查组应起草《现场检查报告》(附件10),报本行(部)行长(主任)或者副行长(副主任)。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现场检查基本情况,包括检查内容、范围、时间以及检查方案的执行情况等;
被查单位执行反洗钱规定的基本情况;
被查单位涉嫌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具体情况(所述事实应与《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的内容相一致);
提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等情况的建议及其依据;
其他值得关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