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任何单位和个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其境内外分支机构,以及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第三条要求立即限制转移的资金、资产包括:

名单所列对象直接或者间接、单独或者与他人共同所有或者控制的所有资金、资产,不仅限于与特定恐怖行为或者扩散行为相关的资金、资产;

前一项规定的资金、资产所产生的孳息和其他收益;

名单所列对象的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和人员的资金、资产。

本办法所称基本开支,包括购买食物、住房支出、医药费、水电费等用于维持生活的基本费用,以及税费、资金管理费、资产维护费等。

本办法所称资金、资产包括任何形式的资金或者资产,不论是有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动产或者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票据、邮政汇票、保单、提单、仓单、信用证,股票、债券及其他证券,房屋、土地、车辆、船舶、货物,石油等经济资源,其他以电子或者数字形式证明资产所有权、其他权益的法律文件、证书等,潜在可用于获取资金、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其他资产,以及资产产生的孳息和其他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