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除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解除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名单发生调整,相关组织或者人员不再属于名单范围的;

经核实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有误的;

经相关部门通过法定程序认定需要解除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

金融机构解除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