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分裂国家法(2005年)
发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效力
现行有效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第三条
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
第四条
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第五条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
第六条
国家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
第七条
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协商和谈判可以有步骤、分阶段进行,方式可以灵活多样。
第八条
“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
第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
第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