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兴奋剂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负责所管理运动项目的反兴奋剂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制定所管理运动项目反兴奋剂工作计划,明确反兴奋剂工作职责和责任;
加强对国家队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和管理,提高管理人员反兴奋剂意识和能力;
监督地方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履行反兴奋剂职责;
开展所属运动员及有关人员涉嫌兴奋剂违规的调查。
制定所管理运动项目反兴奋剂工作计划,明确反兴奋剂工作职责和责任;
加强对国家队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和管理,提高管理人员反兴奋剂意识和能力;
监督地方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履行反兴奋剂职责;
开展所属运动员及有关人员涉嫌兴奋剂违规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