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反兴奋剂条例(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反兴奋剂条例(2004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体育运动参加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媒体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开展反兴奋剂的宣传。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