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反兴奋剂条例(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反兴奋剂条例(2004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反兴奋剂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