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问卷调查规则(201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调查问卷的答卷应当自问卷发放之日起37日内送达调查机关。
利害关系方因正当理由在答卷到期日前不能完成答卷的,应当在答卷提交期限届满7日前向调查机关提出延期提交答卷的书面申请,并说明延期理由。
调查机关应当在答卷提交期限届满4日前,根据利害关系方的具体情况对延期申请作出书面答复。调查机关决定同意延期的,延长期限通常不超过14日。
利害关系方因正当理由在答卷到期日前不能完成答卷的,应当在答卷提交期限届满7日前向调查机关提出延期提交答卷的书面申请,并说明延期理由。
调查机关应当在答卷提交期限届满4日前,根据利害关系方的具体情况对延期申请作出书面答复。调查机关决定同意延期的,延长期限通常不超过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