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2002年) 第三章 产业损害调查 第三十八条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2002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产业损害调查 第三十八条 中止或者终止调查后,应出口经营者请求或者国家经贸委认为有必要,可以对损害继续进行调查。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