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2002年) 第三章 产业损害调查 第三十七条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2002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产业损害调查 第三十七条 国家经贸委认为价格承诺能够接受的,应当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