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保险欺诈指引(201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为有效地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控制和报告欺诈风险建立信息系统或将现有信息系统嵌入相关功能,其功能至少应当包括:
记录和处理与欺诈风险相关的数据;
识别并报告疑似欺诈客户及交易;
支持不同业务领域、业务类型欺诈风险的计量;
采用定量标准和定性标准评估欺诈风险并进行风险评级,监测欺诈风险管理执行情况;
为行业反欺诈共享平台和保险业征信系统提供有效数据和信息支持;
提供欺诈风险信息,满足内部管理、监管报告、信息披露和共享要求。
记录和处理与欺诈风险相关的数据;
识别并报告疑似欺诈客户及交易;
支持不同业务领域、业务类型欺诈风险的计量;
采用定量标准和定性标准评估欺诈风险并进行风险评级,监测欺诈风险管理执行情况;
为行业反欺诈共享平台和保险业征信系统提供有效数据和信息支持;
提供欺诈风险信息,满足内部管理、监管报告、信息披露和共享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