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保险欺诈指引(201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在总部指定内设机构作为反欺诈职能部门,并设立专职的反欺诈管理岗位,负责欺诈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反欺诈职能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拟定欺诈风险管理的具体政策、操作规程和操作标准,报董事会或管理层批准后执行;
建立并组织实施欺诈风险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和报告流程;
建立并管理反欺诈信息系统;
组织开展反欺诈调查和风险排查;
协调其他部门执行反欺诈操作规程;
监测和分析欺诈风险管理情况,定期向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和保监会提交欺诈风险报告;
提供反欺诈培训,开展反欺诈经验交流,建设欺诈风险管理文化,进行反欺诈宣传和教育;
与欺诈风险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