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保险欺诈指引(201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当指定欺诈风险管理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保监会。负责人应由能够承担欺诈风险管理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职责包括:
分解欺诈风险管理责任,明晰风险责任链条;
组织落实风险管理措施与内控建设措施;
监督欺诈风险管理制度和程序的实施;
为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战略、规划、政策和程序提出建议;
审核反欺诈职能部门出具的欺诈风险年度报告等文件;
向保监会报告,接受监管质询等。
保险机构应当为负责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负责人未能履行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困难的,应当向保监会提供书面说明。负责人因岗位或者工作变动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保险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另行指定负责人并向保监会报告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