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2024年) 第五章 反欺诈各方协同 第二十九条 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202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反欺诈各方协同 第二十九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建立健全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反欺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统一法律适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信息发布、案件移送、调查取证、案件会商、司法建议等方面加强合作。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