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0年) 第二十二条 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查处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中止调查决定书、终止调查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报送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受委托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等报送委托机关。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