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201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教育质量评估通过以下9项指标,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学校管理水平、学生学业质量、综合素质发展水平。具体包括:

全县初中3年巩固率达到95%以上;

全县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5%以上;

所有学校制定章程,实现学校管理与教学信息化;

全县所有学校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

教师能熟练运用信息化手段组织教学,设施设备利用率达到较高水平;

所有学校德育工作、校园文化建设水平达到良好以上;

课程开齐开足,教学秩序规范,综合实践活动有效开展;

无过重课业负担;

在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中,相关科目学生学业水平达到Ⅲ级以上,且校际差异率低于0.15。

以上9项指标均要达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