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企业申请从事原油经营资格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原油经营许可: 隐瞒真实情况的; 提供虚假材料的; 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