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企业申请从事原油经营资格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原油经营许可:

隐瞒真实情况的;

提供虚假材料的;

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