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原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商务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原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原油油库的;
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手段销售原油的;
销售或仓储非法渠道获得原油的;
向未经国家批准的炼油企业、销售企业销售原油或为其提供仓储服务的;
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销售原油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