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2002年) 第十七条 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200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对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执行的,关税配额、配额许可证和自动进口许可的管理机构不予签发关税配额证明、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等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