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 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的文物造成损毁的,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六章